明末四公子是高阳创作的完结历史小说作品 |
![]() |
|
闺蜜小说网 > 历史小说 > 明末四公子 作者:高阳 | 书号:39775 时间:2017/9/7 字数:2944 |
上一章 代 序 下一章 ( → ) | |
六十六年九月十六⽇《联合报》第三版,刊出台北地院庭长薛尔毅先生、推事杨仁寿先生两篇“诽韩”案的文章,对于萨孟武先生指此案为“文字狱”皆极力否认。法官不愿担此恶名,用心可敬。但此案无论从哪方面看,法院一经受理,并如此定谳,确是名副其实的文字狱。所不同者,判罚金与族诛而已。 凡是研究历史,并使用自己所 ![]() 一、不知什么时侯会接到诽谤官司的传票。 二、如果原告向检察官呈诉,还有幸免于不起诉处分的可能;若是自诉,即需答辩,举证以明其为实真,可望不罚。这个答辩状,实际上是一篇考据,一等一的大律师都无法代撰,因为道不同之故。 三、考据文章的举证,实际不是解释一个证据或者说明此一证据对于支持其所作假设的重要 ![]() ![]() 在这样的情况下,请问宪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对言论、著作自由及工作权的保障何在? 我不愿说此案之成立,有蔑视人权之嫌。但此一判例确实影响法治的推行,因为它违反了国中司法制度上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刑期无刑!”司法行政部频年致力于疏减讼源,而此判例的效果,适得其反。“指控死者的诽谤案”由于不构成诬告而反坐,亦不必正面举证,且判决结果不论如何,皆于其无损而有博得“孝思不匮”的好处,这样便宜的官司,为何不打? 打到这种官司,被告固然很惨,法官亦不轻松。看一篇精微的考据文章,毕竟需要有相当的史学修养。作为一个读者,可以不求甚解,文字狱的法官,要判断是非曲直,自先须对答辩的文字彻底了解。法官现在的工作量甚重,而办这样一件案子,又不是量重的问题,判决错误即构成学术上的争议,法庭之內定谳,法庭之外的笔墨官司,方兴未艾,我不相信对这位法官的工作情绪不会有不良的影响。 我完全赞成萨孟武先生的主张,像这种案子,法院 ![]() 此案的原告韩思道,是韩愈的第三十九代“直系⾎缘亲属”这个资格的认定,需有确实的证据,韩思道应该提出他的家谱,并经谱系专家鉴定,在这三十九代之中,有无旁系继承关系,构成了类如“拟制⾎亲”则显非“直系”其他就不必谈了,这是一个前提。真正的问题是,杨仁寿推事所说的:“只要系‘直系⾎亲’,其究属几十代,甚或几百代子孙,均所不问,一概有起诉权。”照此说来,有起诉权就有继承权,我们做个假定,某地忽然出土了一件属于韩愈生前所有的文物,韩思道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要求行使继承权,并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条,请求返还所有权,请问杨推事应该如何判决?又民法亲属编第五章扶养,第一千一百十四条第三款“兄弟姐妹相互间”有“互负扶养之义务”乃今有另一韩愈第三十九代孙,与韩思道为兄弟,合乎第一千一百十七条所规定的条件,要求判令韩思道负起扶养的义务,请问杨推事又如何判决?若以为此“兄弟姐妹间”乃指同胞手⾜,不错,但旁系⾎亲由直系⾎亲而来,三十九代系犹可称“为直系⾎缘亲属”自是从广义的解释,则此处的“兄弟姐妹间”又何以不循广义解释的原则? 由此可知,杨推事的见解以及薛尔毅庭长所说:“法律没有规定隔了一百年,或隔了一千年便没有起诉权。”试问法官可以像写文章那样,随心所 ![]() 法官不能创造法律,但法官不能不懂法理!民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就说:“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现在我不谈起诉权、继承权,以及扶养义务之类,也不谈习惯如何,法理如何,只谈直系⾎亲的关系,究竟在若⼲亲等以內可称为直系⾎亲?法律诚然没有规定,但此一未规定,并非疏漏,而是不需要规定。因为法律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之各尽义务,各享权利。是故直系⾎亲当以及⾝能见、可能发生法律关系者为限。譬如五世同堂,玄孙有能力而不扶养⾼祖,最后只有诉之于法。现在隔了三十九代,请问韩思道跟韩愈有什么法律关系可以发生?既无法律关系发生,法律又何须作何规定? 再从实质上去研究,直系⾎亲虽亦有亲等之分,但不论实体法、诉讼法,提到直系⾎亲,很少加上亲等的区分,因为自有伦理为准则,不必法律強作规定。而有特殊规定者,亦必伦理为依归。兹举两例如下: 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刑法第二百三十条之妨害风化罪,非下列之人不得告诉:一、本人之直系⾎亲尊亲属。二、配偶或其直系⾎亲尊亲属。”按刑法第二百三十条:“直系或三亲等內旁系⾎亲相和奷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嫡堂叔侄为三亲等旁系⾎亲,倘或和奷,则属家丑,应由家长来裁断是否需要采取法律行动,所以特为定此限制。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五条,负扶养义务有数人时,定其履行义务的顺序,一为直系⾎亲尊亲属,二为直系⾎亲卑亲属。但书中又规定:“同系直系尊亲属,或直系卑亲属者,以亲等近者为先。”这一条文将国中的伦理表现得非常清楚,儿子养⽗⺟是天经地义,如有⽗有祖,则养⽗为先,养祖其次,即所谓“以亲等近者为先”照此说法,似乎让老祖⽗挨饿,有悖常理,其实不然,因为祖⽗尚有⽗亲负扶养的义务,为人⽗者尽可以其子之所奉奉其⽗。此在制法时,已顾及伦理习惯之必然如此,不必更作琐细之规定。 细看法律,直系⾎亲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地位。直系⾎亲尊亲属享有特权,直系⾎亲卑亲属则有特重的义务,如民法规定“受扶养权利者,以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者为限”但直系尊亲属不受后半段的限制,有谋生能力亦可不谋生而责令儿孙扶养。是故对于直系⾎亲的认定应请大法官从严解释,始⾜以表示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视,強化法治的基础。如果三十九代的子孙,犹可赋予直系⾎亲所享的起诉权,那就是不折不扣的特权了!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官岂可制造特权分子? 最后,我还有不能已于一言者,学术上的问题,非司法所能解决,历史公案亦惟有历史能裁判。不仅“⾝后是非谁管得,満村争唱蔡中郞”的诗句可以证明,国中向来有褒贬古人的言论自由。而且,在世受人误解,而居心行事有自信者,往往亦表示“⾝后千秋付史评”倘或《昌黎集》中有类似的意思透露,则韩思道的起诉,违反所谓“受害人”的本意,法院更不当受理! 拙作付梓之时,适有所谓“诽韩”案发生“官司”由法庭打到报上。笔者此文发表于六十六年九月十九⽇《联合报》。我之写作读历史人物的文章之态度、目标,约略反映于此文中,援以代序,藉为读者了解拙作之一助。 wWw.iGmXS.CoM |
上一章 明末四公子 下一章 ( → ) |
乾隆韵事李娃明朝的皇帝汉宫名媛王昭慈禧全传董小宛八大胡同艳闻清朝的皇帝红顶商人胡雪百喻经 |
高阳的免费历史小说《明末四公子》由网友提供上传免费章节,闺蜜小说网只提供明末四公子的存放,我们仅是一个广大网友免费阅读交流的小说平台,尽力最快速更新明末四公子的免费章节,用心做最好的免费小说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