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书是房玄龄等创作的完结历史小说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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闺蜜小说网 > 历史小说 > 晋书 作者:房玄龄等 | 书号:10189 时间:2017/3/26 字数:38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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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曰:“齐之以礼,有聇且格。”刑之不可犯,不若礼之不可逾,则昊岁比于牺年,宜有降矣。若夫穹圆肇判,宵貌攸分,流形播其喜怒,禀气彰其善恶,则有自然之理焉。念室后刑,衢樽先惠,将以屏除灾害,引导休和,取譬琴瑟,不忘衔策,拟![]() ![]() ![]() ![]() ![]() 世祖武皇帝接三统之微,酌千年之范,乃命有司,大明刑宪。于时诏书颁新法于天下,海內同轨,人甚安之。条纲虽设,称为简惠,仰昭天眷,下济民心,道有法而无败,德俟刑而久立。及晋图南徙,百有二年,仰止前规,挹其流润,江左无外,蛮陬来格。孝武时,会稽王道子倾弄朝权,其所树之 ![]() ![]() ![]() 传曰“三皇设言而民不违,五帝画象而民知噤”则《书》所谓“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者也。然则犯黥者皁其巾,犯劓者丹其服,犯膑者墨其体,犯宮者杂其屡,大辟之罪,殊刑之极,布其⾐裾而无领缘,投之于市,与众弃之。舜命皋陶曰;“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方乎前载,事既参倍。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殷因于夏,有所损益。周人以三典刑邦国,以五听察民情,左嘉右肺,事均熔造,而五刑之属犹有二千五百焉。乃置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一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司马法》:或起甲兵以征不义,废贡职则讨,不朝会则诛, ![]() 传曰:“殷周之质,不胜其文。”及昭后徂征,穆王斯耄,爰制刑辟,以诘四方,奷宄弘多, ![]() ![]() ![]() ![]() 汉自王莽篡位之后,旧章不存。光武中兴,留心庶狱,常临朝听讼,躬决疑事。是时承离 ![]() 臣窃见元帝初元五年,轻殊刑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尽四年,轻殊死者刑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杀人皆减死罪一等,著为常法。自是以后,人轻犯法,吏易杀人,吏民俱失,至于不羁。 臣愚以为刑罚不苟务轻,务其中也。君人之道,仁义为主,仁者爱人,义者理务。爱人故当为除害,理务亦当为去 ![]() ![]() 伏惟陛下苞五常,履九德,推时拨 ![]() 事下三公、廷尉议,以为隆刑峻法,非明王急务,不可开许。统复上言曰:“有司猥以臣所上不可施行。今臣所言,非曰严刑。窃谓⾼帝以后,至于宣帝,其所施行,考合经传,此方今事,非隆刑峻法。不胜至愿,愿得召见,若对尚书近臣,口陈其意。”帝令尚书问状,统又对,极言政刑宜改。议竟不从。及明帝即位,常临听讼观录洛 ![]() ![]() 至章帝时,尚书陈宠上疏曰:“先王之政,赏不僭,刑不滥,与其不得已,宁僭不滥。故唐尧著典曰‘流宥五刑,眚灾肆赦’。帝舜命皋陶以‘五宅三居,惟明克允’。文王重《易》六爻,而列丛棘之听;周公作《立政》,戒成王勿误乎庶狱。陛下即位,率由此义,而有司执事,未悉奉承。断狱者急于格格酷烈之痛,执宪者繁于诈欺放滥之文,违本离实,棰楚为奷,或因公行私,以逞威福。夫为政也,犹张琴瑟,大弦急者小弦绝,故子贡非臧孙之猛法,而美郑侨之仁政。方今圣德充塞,假于上下,宜因此时,隆先圣之务, ![]() 永元六年,宠又代郭躬为廷尉,复校律令,刑法溢于《甫刑》者,奏除之,曰:“臣闻礼经三百,威仪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即⼊刑,相为表里者也。今律令,犯罪应死刑者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于《甫刑》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赎罪。《舂秋保乾图》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又律有三家,说各驳异。刑法繁多,宜令三公、廷尉集平律令,应经合义可施行者,大辟二百,耐罪、赎罪二千八百,合为三千,与礼相应。其余千九百八十九事,悉可详除。使百姓改易视听,以成大化,致刑措之美,传之无穷。”未及施行,会宠抵罪,遂寝。宠子忠。忠后复为尚书,略依宠意,奏上三十三条,为《决事比》,以省请谳之弊。又上除蚕室刑,解赃吏三世噤锢,狂易杀人得减重论,⺟子兄弟相代死听赦所代者,事皆施行。虽时有蠲⾰,而旧律繁芜,未经纂集。 献帝建安元年,应劭又删定律令,以为《汉议》,表奏之曰:“夫国之大事,莫尚载籍。载籍也者,决嫌疑,明是非,赏刑之宜,允执厥中,俾后之人永有鉴焉。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舂秋折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逆臣董卓, ![]() ![]() 及魏武帝匡辅汉室,尚书令荀彧博访百官,复 ![]() ![]() ![]() ![]() 及魏国建,陈纪子群时为御史中丞,魏武帝下令又 ![]() 魏文帝受禅,又议⾁刑。详议未定,会有军事,复寝。时有大女刘硃,挝子妇酷暴,前后三妇杀自,论硃减死输作尚方,因是下怨毒杀人减死之令。魏明帝改士庶罚金之令,男听以罚金,妇人加笞还从鞭督之例,以其形体裸露故也。 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 ![]() 卫觊又奏曰:“刑法者,家国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 ![]() 旧律所难知者,由于六篇篇少故也。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是以后人稍增,更与本体相离。今制新律,宜都总事类,多其篇条。 旧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盗律》有劫略、恐猲、和卖买人,科有持质,皆非盗事,故分以为《劫略律》。《贼律》有欺谩、诈伪、逾封、矫制、《囚律》有诈伪生死,《令丙》有诈自复免,事类众多,故分为《诈律》。《贼律》有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及诸亡印,《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故分为《毁亡律》。《囚律》有告劾、传覆,《厩律》有告反逮受,科有登闻道辞,故分为《告劾律》。《囚律》有系囚、鞫狱、断狱之法,《兴律》有上狱之事,科有考事报谳,宜别为篇,故分为《系讯》、《断狱律》。《盗律》有受所监受财枉法,《杂律》有假借不廉,《令乙》有呵人受钱,科有使者验赂,其事相类,故分为《请赇律》。《盗律》有 ![]() 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其死刑有三,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赎刑十一,罚金六,杂抵罪七,凡三十七名,以为律首。又改《贼律》,但以言语及犯宗庙园陵,谓之大逆无道,要斩,家属从坐,不及祖⽗⺟、孙。至于谋反大逆,临时捕之,或汙潴,或枭菹,夷其三族,不在律令,所以严绝恶迹也。贼斗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听弟子得追杀之。会赦及过误相杀,不得报仇,所以止杀害也。正杀继⺟,与亲⺟同,防继假之隙也。除异子之科,使⽗子无异财也。欧兄姊加至五岁刑,以明教化也。囚徒诬告人反,罪及亲属,异于善人,所以累之使省刑息诬也。改投书弃市之科,所以轻刑也。正篡囚弃市之罪,断凶強为义之踪也。二岁刑以上,除以家人乞鞫之制,省所烦狱也。改诸郡不得自择伏⽇,所以齐风俗也。 斯皆魏世所改,其大略如是。其后正始之间,天下无事,于是征西将军夏侯玄、河南尹李胜、中领军曹羲、尚书丁谧又追议⾁刑,卒不能决。其文甚多,不载。 及景帝辅政,是时魏法,犯大逆者诛及已出之女。毋丘俭之诛,其子甸 ![]() ![]() ![]() ![]() ![]() ![]() 文帝为晋王,患前代律令本注烦杂,陈群、刘邵虽经改⾰,而科网本密,又叔孙、郭、马、杜诸儒章句,但取郑氏,又为偏 ![]() ![]() 其后,明法掾张裴又注律,表上之,其要曰: 律始于《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终于《诸侯》者,所以毕其政也。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故有三才之义焉,其相须而成,若一体焉。 《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较举上下纲领。其犯盗贼、诈伪、请赇者,则求罪于此,作役、⽔火、畜养、守备之细事,皆求之作本名。告讯为之心⾆,捕系为之手⾜,断狱为之定罪,名例齐其制。自始及终,往而不穷,变动无常,周流四极,上下无方,不离于法律之中也。 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蔵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僭贵谓之恶逆,将害未发谓之戕,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強,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凡二十者,律义之较名也。 夫律者,当慎其变,审其理。若不承用诏书,无故失之刑,当从赎。谋反之同伍,实不知情,当从刑。此故失之变也。卑与尊斗,皆为贼。斗之加兵刃⽔火中,不得为戏,戏之重也。向人室庐道径 ![]() 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意善功恶,以金赎之。故律制,生罪不过十四等,死刑不过三,徒加不过六,囚加不过五,累作不过十一岁,累笞不过千二百,刑等不过一岁,金等不过四两。月赎不计⽇,⽇作不拘月,岁数不疑闰。不以加至死,并死不复加。不可累者,故有并数;不可并数,乃累其加。以加论者,但得其加;与加同者,连得其本。不在次者,不以通论。以人得罪与人同,以法得罪与法同。侵生害死,不可齐其防;亲疏公私,不可常其教。礼乐崇于上,故降其刑;刑法闲于下,故全其法。是故尊卑叙,仁义明,九族亲,王道平也。 律有事状相似而罪名相涉者,若加威势下手取财为強盗,不自知亡为缚守,将中有恶言为恐猲,不以罪名呵为呵人,以罪名呵为受赇,劫召其财为持质。此六者,以威势得财而名殊者也。即不求自与为受求,所监求而后取为盗赃,输⼊呵受为留难,敛人财物积蔵于官为擅赋,加欧击之为戮辱。诸如此类,皆为以威势得财而罪相似者也。 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机,情者,心神之使。心感则情动于中,而形于言?暢于四支,发于事业。是故奷人心愧而面⾚,內怖而⾊夺。论罪者务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近取诸⾝,远取诸物,然后乃可以正刑。仰手似乞,俯手似夺,捧手似谢,拟手似诉,拱臂似自首,攘臂似格斗,矜庄似威,怡悦似福,喜怒忧 ![]() 律之名例,非正文而分明也。若八十,非杀伤人,他皆勿论,即诬告谋反者反坐。十岁,不得告言人;即奴婢捍主,主得谒杀之。贼燔人庐舍积聚,盗赃五匹以上,弃市;即燔官府积聚盗,亦当与同。欧人教令者与同罪,即令人欧其⽗⺟,不可与行者同得重也。若得遗物強取強乞之类,无还赃法随例畀之文。法律中诸不敬,违仪失式,及犯罪为公为私,赃⼊⾝不⼊⾝,皆随事轻重取法,以例求其名也。 夫理者,精玄之妙,不可以一方行也;律者,幽理之奥,不可以一体守也。或计过以配罪,或化略以循常,或随事以尽情,或趣舍以从时,或推重以立防,或引轻而就下。公私废避之宜,除削重轻之变,皆所以临时观衅,使用法执诠者幽于未制之中,采其 ![]() 夫奉圣典者若 ![]() ![]() ![]() 夫刑而上者谓之道,刑而下者谓之器,化而裁之谓之格。刑杀者是冬震曜之象,髡罪者似秋雕落之变,赎失者是舂 ![]() 是时侍中卢珽、中书侍郞张华又表:“抄《新律》诸死罪条目,悬之亭传,以示兆庶。”有诏从之。 及刘颂为廷尉,频表宜复⾁刑,不见省,又上言曰: 臣昔上行⾁刑,从来积年,遂寝不论。臣窃以为议者拘孝文之小仁,而轻违圣王之典刑,未详之甚,莫过于此。 今死刑重,故非命者众;生刑轻,故罪不噤奷。所以然者,⾁刑不用之所致也。今为徒者,类 ![]() ![]() ![]() 古者用刑以止刑,今反于此。诸重犯亡者,发过三寸辄重髡之,此以刑生刑;加作一岁,此以徒生徒也。亡者积多,系囚猥畜。议者曰囚不可不赦,复从而赦之,此为刑不制罪,法不胜奷。下知法之不胜,相聚而谋为不轨,月异而岁不同。故自顷年以来,奷恶陵暴,所在充斥。议者不深思此故,而曰⾁刑于名忤听,忤听孰与贼盗不噤? 圣王之制⾁刑,远有深理,其事可得而言,非徒惩其畏剥割之痛而不为也,乃去其为恶之具,使夫奷人无用复肆其志,止奷绝本,理之尽也。亡者刖⾜,无所用复亡。盗者截手,无所用复盗。 ![]() ![]() 今宜取死刑之限轻,及三犯逃亡 ![]() 臣昔常侍左右,数闻明诏,谓⾁刑宜用,事便于政。愿陛下信独见之断,使夫能者得奉圣虑,行之于今。比填壑沟,冀见太平。《周礼》三赦三宥,施于老幼悼耄,黔黎不属逮者,此非为恶之所出,故刑法逆舍而宥之。至于自非此族,犯罪则必刑而无赦,此政之理也。暨至后世,以时嶮多难,因赦解结,权以行之,又不以宽罪人也。至今恆以罪积狱繁,赦以散之,是以赦愈数而狱愈塞,如此不已,将至不胜。原其所由,內刑不用之故也。今行⾁刑,非徒不积,且为恶无具则奷息。去此二端,狱不得繁,故无取于数赦,于政体胜矣。 疏上,又不见省。 至惠帝之世,政出群下,每有疑狱,各立私情,刑法不定,狱讼繁滋。尚书裴頠表陈之曰: 夫天下之事多涂,非一司之所管;中才之情易扰,赖恆制而后定。先王知其所以然也,是以辨方分职,为之准局。准局既立,各掌其务,刑赏相称,轻重无二,故下听有常,群吏安业也。旧宮掖陵庙有⽔火毁伤之变,然后尚书乃躬自奔赴,其非此也,皆止于郞令史而已。刑罚所加,各有常刑。 去元康四年,大风之后,庙阙屋瓦有数枚倾落,免太常荀寓。于时以严诏所谴,莫敢据正。然內外之意,佥谓事轻责重,有违于常。会五年二月有大风,主者惩惧前事。臣新拜尚书始三⽇,本曹尚书有疾,权令兼出,按行兰台。主者乃瞻望阿栋之间,求索瓦之不正者,得栋上瓦小琊十五处。或是始瓦时琊,盖不⾜言,风起仓卒,台官更往,太常按行,不及得周,文书未至之顷,便竞相噤止。臣以权兼暂出,出还便罢,不复得穷其事。而本曹据执,却问无已。臣时具加解遣,而主者畏咎,不从臣言,噤止太常,复兴刑狱。 昔汉氏有盗庙⽟环者,文帝 ![]() 去八年,奴听教加诬周龙烧草,廷尉遂奏族龙,一门八口并命。会龙狱翻,然后得免。考之情理,准之前训,所处实重。今年八月,陵上荆一枝围七寸二分者被斫,司徒太常,奔走道路,虽知事小,而案劾难测,搔扰驱驰,各竞免负,于今太常噤止未解。近⽇太祝署失火,烧屋三间半。署在庙北,隔道在重墙之內,又即已灭,频为诏旨所问。主者以诏旨使问频繁,便责尚书不即案行,辄噤止,尚书免,皆在法外。 刑书之文有限,而舛违之故无方,故有临时议处之制,诚不能皆得循常也。至于此等,皆为过当,每相 ![]() 頠虽有此表,曲议犹不止。时刘颂为三公尚书,又上疏曰: 自近世以来,法渐多门,令甚不一。臣今备掌刑断,职思其忧,谨具启闻。 臣窃伏惟陛下为政,每尽善,故事求曲当,则例不得直;尽善,故法不得全。何则?夫法者,固以尽理为法,而上求尽善,则诸下牵文就意,以赴主之所许,是以法不得全。刑书征文,征文必有乖于情听之断,而上安于曲当,故执平者因文可引,则生二端。是法多门,令不一,则吏不知所守,下不知所避。奷伪者因法之多门,以售其情,所 ![]() 古人有言:“人主详,其政荒;人主期,其事理。”详匪他,尽善则法伤,故其政荒也。期者轻重之当,虽不厌情,苟⼊于文,则循而行之,故其事理也。夫善用法者,忍违情不厌听之断,轻重虽不允人心,经于凡览,若不可行,法乃得直。又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法 ![]() 古人有言:“善为政者,看人设教。”看人设教,制法之谓也。又曰:“随时之宜”当务之谓也。然则看人随时,在大量也,而制其法。法轨既定则行之,行之信如四时,执之坚如金石,群吏岂得在成制之內,复称随时之宜,傍引看人设教,以 ![]() 上古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夏殷及周,书法象魏。三代之君齐圣,然咸弃曲当之妙鉴,而任征文之直准,非圣有殊,所遇异也。今论时敦朴,不及中古,而执平者 ![]() 夫出法权制,指施一事,厌情合听,可适耳目,诚有临时当意之快,胜于征文不允人心也。然起为经制,经年施用,恆得一而失十。故小有所得者,必大有所失;近有所漏者,必远有所苞。故谙事识体者,善权轻重,不以小害大,不以近妨远。忍曲当之近适,以全简直之大准。不牵于凡听之所安,必守征文以正例。每临其事,恆御此心以决断,此又法之大概也。 又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法吏以上,所执不同,得为异议。如律之文,守法之官,唯当奉用律令。至于法律之內,所见不同,乃得为异议也。今限法曹郞令史,意有不同为驳,唯得论释法律,以正所断,不得援求诸外,论随时之宜,以明法官守局之分。 诏下其事。侍中、太宰、汝南王亮奏以为:“夫礼以训世,而法以整俗,理化之本,事实由之。若断不断,常轻重随意,则王宪不一,人无所错矣。故观人设教,在上之举;守文直法,臣吏之节也。臣以去太康八年,随事异议。周悬象魏之书,汉咏画一之法,诚以法与时共,义不可二。今法素定,而法为议,则有所开长,以为宜如颂所启,为永久之制。”于是门下属三公曰:“昔先王议事以制,自中古以来,执法断事,既以立法,诚不宜复求法外小善也。若常以善夺法,则人逐善而不忌法,其害甚于无法也。案启事, ![]() 及于江左,元帝为丞相时,朝廷草创,议断不循法律,人立异议,⾼下无状。主簿熊远奏曰:“礼以崇善,法以闲非,故礼有常典,法有常防,人知恶而无琊心。是以周建象魏之制,汉创画一之法,故能阐弘大道,以至刑厝。律令之作,由来尚矣。经贤智,历夷险,随时斟酌,最为周备。自军兴以来,法度陵替,至于处事不用律令,竞作属命,人立异议,曲适物情,亏伤大例。府立节度,复不奉用,临事改制,朝作夕改,至于主者不敢任法,每辄关咨,委之大官,非为政之体。若本曹处事不合法令,监司当以法弹违,不得动用开塞,以坏成事。按法盖耝术,非妙道也,矫割物情,以成法耳。若每随物情,辄改法制,此为以情坏法。法之不一,是谓多门,开人事之路,广私请之端,非先王立法之本意也。凡为驳议者,若违律令节度,当合经传及前比故事,不得任情以破成法。愚谓宜令录事更立条制,诸立议者皆当引律令经传,不得直以情言,无所依准,以亏旧典也。若开塞随宜,权道制物,此是人君之所得行,非臣子所宜专用。主者唯当征文据法,以事为断耳。” 是时帝以权宜从事,尚未能从。而河东卫展为晋王大理,考擿故事有不合情者,又上书曰:“今施行诏书,有考子正⽗死刑,或鞭⽗⺟问子所在。近主者所称《庚寅诏书》,举家逃亡家长斩。若长是逃亡之主,斩之虽重犹可。设子孙犯事,将考祖⽗逃亡,逃亡是子孙,而⽗祖婴其酷。伤顺破教,如此者众。相隐之道离,则君臣之义废。君臣之义废,则犯上之奷生矣。秦网密文峻,汉兴,扫除烦苛,风移俗易,几于刑厝。大人⾰命,不得不 ![]() 及帝即位,展为廷尉,又上言:“古者⾁刑,事经前圣,汉文除之,增加大辟。今人户凋荒,百不遗一,而刑法峻重,非句践养胎之义也。愚谓宜复古施行,以隆太平之化。”诏內外通议。于是骠骑将军王导、太常贺循、侍中纪瞻、中书郞庾亮、大将军咨议参军梅陶、散骑郞张嶷等议,以:“⾁刑之典,由来尚矣。肇自古先,以及三代,圣哲明王所未曾改也。岂是汉文常主所能易者乎!时萧曹已没,绛灌之徒不能正其义。逮班固深论其事,以为外有轻刑之名,內实杀人。又死刑太重,生刑太轻,生刑纵于上,死刑怨于下,轻重失当,故刑政不中也。且原先王之造刑也,非以过怒也,非以残人也,所以救奷,所以当罪。今盗者窃人之财, ![]() ![]() ![]() 尚书令刁协、尚书薛兼等议,以为:“圣上悼残荒之遗黎,伤犯死之繁众, ![]() ![]() 尚书顗、郞曹彦、中书郞桓彝等议,以为:“复⾁刑以代死,诚是圣王之至德,哀矜之弘私。然窃以为刑罚轻重,随时而作。时人少罪而易威,则从轻而宽之;时人多罪而难威,则宜化刑而济之。⾁刑平世所应立,非救弊之宜也。方今圣化草创,人有余奷,习恶之徒,为非未已,截头绞颈,尚不能噤,而乃更断⾜劓鼻,轻其刑罚,使 ![]() ![]() ![]() 议奏,元帝犹 ![]() 咸康之世,庾冰好为纠察,近于繁细,后益矫违,复存宽纵,疏密自由,律令无用矣。 至安帝元兴末,桓玄辅政,又议 ![]() ![]() ![]() 译文 传说:“用礼来治理天下,老百姓就会有廉聇而且会纠正过错。”让老百姓不触犯刑法,不如让老百姓不逾越礼法,如此说来,帝吴的时代舆伏牺氏的时代相比,应该说是有所不如了。至于天地刚刚形成的时候,万物运动变化其形体就显示出它的喜怒哀乐,承受天地之气而显示出它的善恶,那是含有自然之理的。牢狱刑罚被看轻,恩泽仁政先施行,是为了摒除灾害,使老百姓达到安逸谐和,好像琴瑟一样,不忘记准则,类似于舂秋化成万物,好像尧舜感化民心。在郊野之上布列战阵,轩皇有辔野的军队;像雷鸣电闪一样显威示势,这是⾼辛氏怒撞不周山的事。在场战上摆开阵势杀敌和把罪犯杀死后在市朝陈列示众,都是要严肃天刑,惩罚为首作 ![]() ![]() ![]() ![]() ![]() ![]() ![]() ![]() ![]() ![]() 世祖武皇帝承接了三统的妙法,采取自古以来的刑法,于是命令有关员官,制定法律。当时下诏书在国全范围內颁布新法,家国统一了法律,民人感到十分安适。颁布的法律虽然分条纲设立,但是人们说它简明实用,对上昭示了皇帝的眷爱,对下匡救民心,道因为有法律而不衰败,德因为有刑罚而长久建立。到了晋室策划南迁以后,有一百零二年,向往从前的法度,酌取流布的恩泽,江左都不例外,远方的少数民族前来归顺。孝武帝时,会稽王司马道子把持朝政,他所树结的 ![]() ![]() 传说“三皇作出规定后民人不违反,五帝刻画刑罚图像而民人知道了噤令”这正是《书》中所说的“在器物上刻画五种常用的刑罚。用流放的办法宽恕犯了五刑的人,用鞭打作为治官的刑罚,用木条打作为学校的刑罚”这样,那么对犯了罪该施黥刑的人就染黑他的头巾,对该施劓刑的人就染红他的⾐服,对该施膑刑的人就染黑他的双脚,对该施宮刑的人就让他的鞋子左右不一样,犯了死罪是最严重的刑罚,用布做⾐裾,没有领边,把他扔到市肆上,大家一起唾弃他。舜命令皋陶说:“五刑各治其罪,五类治罪分别在野外、市、朝三处执行。犯有五刑罪宽判为流放各有处所,分别流放到远近不同的三个地方。”与前代相比起来,刑罚已经多了三倍了。夏后氏统治天下的时候,五刑之类一共有三千种。殷朝沿袭夏朝的刑法,但是有增有减。周朝用轻、中、重三种刑法治理家国,用辞听、⾊听、气听、耳听、目听这五听来体察民情,门左边立嘉石,右边立肺石,所有事情都精心研究,但是五刑之类尚有二千五百种。于是设立三刺、三宥、三赦的法律:一刺是问群臣,二刺是问群吏,三刺是问万民;一宥是宽宥不了解,二宥是宽宥过失,三宥是宽宥遣忘;一赦是赦免年幼的人,二赦是赦免年老的人,三赦是赦免愚蠢的人。《司马法》说:有时是兴起军队征伐不义的人,对不进献的就要讨伐,对不来朝见君主的诸侯或臣属就要诛灭,对搞 ![]() 传说:“殷朝周朝是朴实不如文采多。”到了昭后前往征讨,穆王变得昏 ![]() ![]() ![]() ![]() ![]() 汉朝自从王莽篡位之后,原有的典章制度不再存在。光武帝中兴以后,注意各种诉讼之事,常常在上朝时听理诉讼,亲自裁决可疑的事情。当时刚好在离 ![]() 臣下见到了元帝初元五年,减轻本该处斩首刑罚的法律三十四条,哀帝建平元年到四年间,减轻本该处以斩首刑罚的法令共八十一条,其中四十二条,亲手杀人的都减死罪一等,这已被标定为常法。从此以后,百姓把犯法看得很轻,官吏把杀人看得很平常,官吏和老百姓都做得不当,导致失去了约束。 臣以为刑罚不能随便地致力于从轻,而要致力于适当。统治百姓的方法,是以仁义为主,仁者爱人,义者治理事务。爱人就应当为人除害,治理事务也应当除去祸 ![]() ![]() ![]() ![]() ![]() 皇帝把梁统的意见下 ![]() ![]() ![]() 到了章帝的时候,尚书陈宠上疏说:“先王的政令,奖赏不过分,刑罚不过度,与其不得已,宁可过分地奖赏也不可过度用刑。因此唐尧著书说‘用流放的办法宽恕犯了五刑的人,因过失造成灾害,可以缓刑或赦免。帝舜命令皋陶‘五刑罪宽判为流放的分别流放到远近不同的三个地方,都要严明恰当。周文王重演《易》六爻,排出拘噤囚犯地方的断决;周公作《立政》,告诫成王不要在各种狱讼的事情上犯错误。陛下登上皇位以后,沿袭了这些指导思想,但是有关员官在办事过程中,并没有完全奉行。审理案子的人急于鞭打犯人造成酷烈的痛苦,执法的人多做欺诈放肆的公文,违背事实,依靠拷打做奷琊的事,有的人假公济私,作威作福。治理国政就像把琴弦调紧,大弦太紧了小弦就会断,因此子贡抨击臧孙施行严酷的法令,赞扬郑侨施行仁政。当今圣德充盈,施及上下,应该趁着这个时候,光大先前圣王的事业。清除烦法苛政,减轻杖刑,用来济助众生,增广至德。”皇帝采纳了陈宠的话,在定罪和行刑时,尽量从宽。后来又韶令有关员官,噤绝使用钴钻等各种使人极端痛苦的旧法令,解除妖异琊恶的噤令,消灭舞文弄法使人获罪的情况,议定了五十多个事项,明确地写在条令上。此后诉讼秩序稳定。 永元六年,陈宠又接替郭躬担任廷尉,再次校核律令,凡是有超出《甫刑》的刑法,都上奏请求删除,说道:“臣下听说礼经共有三百种,讲礼仪细节的有三千处,因此《甫刑》上规定了死罪二百种,五刑之类共有三千种。礼中所不要的,正是刑所收⼊的,礼中去掉的就归到刑中,相为表裹。现在的律令,犯罪应该处死的有六百一十种,耐罪有一千六百九十八种,赎罪以下有二千六百八十一种,比《甫刑》多出一千九百八十九种,其中死罪多四百一十种,耐罪多一千五百种,赎罪多七十九种。《舂秋保⼲圆》说:‘帝王每三百年减免一次刑法。’汉朝建立以来,经历了三百零二年,法令逐渐增加,科条无穷无尽。而且法律有三家说法,各家的说法都不一样。刑法繁多,应该命令三公、廷尉统一律令,应合经义可以施行的,死罪二百种,耐罪、赎罪二千八百种,合计为三千种,典礼相应。其余的一千九百八十九条,全部可以删除。要使百姓改变看法,用以实现广远深⼊的教化,达到没有人犯法的美好境界,并无穷无尽地流传下去。”这些建议还没有来得及施行,恰好陈宠抵罪,建议于是无声无息。陈宠的儿子是陈忠。陈忠后来又做了尚书,大略依照陈宠的意思,又奏上三十三条,写成《决事比》,用以减除议罪的弊端。又上疏请求删除蚕室刑,解除脏吏三世噤锢,因神经失常导致狂暴杀人的可以减重罪,⺟子兄弟在替对方死时判决赦免替代的人,这些建议都采纳施行。虽然时常有所删除,但是原有的律令繁杂,没有经过纂集。 汉献帝建安元年,应劭又删定律令,编成《汉议》,上奏说:“家国的大事,莫遇于载籍。载籍这东西,能决断嫌疑,明辨是非,奖赏和刑罚应有之义,是符合不偏不倚的中正之道,使后来的人们永远有所借鉴。因而胶束相董仲舒因年老多病辞官回家,朝廷每当讨论政事,总是派廷尉张汤亲自到小巷子裹,向董仲舒询问利弊,董仲舒于是撰作《舂秋折狱》二百三十二条,动辄用《舂秋经》来回答问题,说得很详尽了。逆臣董卓倾覆王室,典章法律都被烧焚,什么都没有遗留下来,自从开天辟地以来,再也没有比这更残酷的了。现在皇上东行,巡省许都,排除险难,运命更新。臣下不自量,特地撰写《律本章句)、《尚书旧事》、《廷尉板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以及《舂秋折狱》,共二百五十篇,删除重复,节写成文。又集《议驳》三十篇,按照事类编次,共有八十二件事。其中见于《汉书》的有二十五篇,见于《汉记》的有四篇,全都进行删叙润⾊,用以保全本来面目。其中的二十六篇,博采古今的奇特之士,道德行止都值得一看。其中的二十七篇,是臣下创作的。《左氏》说:“即使有姬姜这样的名门望族,也不舍弃穷苦人;即使有丝⿇,也不舍弃茅草。,大概是用来在短缺的时候代用的。因此臣下斗胆显露愚钝之才,厕⾝于明哲之士的后面,虽然不⾜以治理家国,普遍地有利于时世定安,希望加以审视,增加和阐明圣德。希望陛下在处理纷繁政务的空隙,留心看一看。”献帝认为很好,于是过去的做法保存了下来。 当时天下即将动 ![]() ![]() ![]() ![]() ![]() ![]() 到了魏国建立时,陈纪的儿子陈群任御史中丞,魏武帝下令又想恢复⾁刑,让陈群申述他⽗亲的观点。速登极力陈说恢复⾁刑的好处。当时钟逊任相国,也赞同助成这个意见,但是奉常王恺不同意这一观点。魏武帝也难以凭一个藩国改变塑目的制度,这一建议就放置起来没有施行。于是就制定甲子科,犯了钳左右脚趾罪的用木刑具代替,当时缺少铁,所以用木来代替。又嫌汉朝刑律太重,因此下令凡是依照律令论处的判决可以减半,使罪人按减半判决。 魏文帝受挥后,又讨论⾁刑问题。仔细讨论还没有结果,适逢有战事,又停下了。当时有大女刘朱,拷打儿媳非常狠毒,前后有三个儿媳杀自,判处刘朱减免死刑送到尚方关押起来,因此下了怨毒杀人减免死刑的命令。魏明帝改变士人庶人罚金的法令,男犯判决罚金,妇人加上鞭笞,按鞭打责罚之例,因为她形体裸露的缘故。 当时沿用秦汉的旧刑律,刑律的文词是魏文侯的老师李悝起草的。李悝编集各国的刑法,着成《法经》。认为帝王治理国政,没有比解决盗贼问题更急迫的,所以他的刑律从《盗贼》开头。盗贼必须揭发收捕,所以着《网》《捕》二篇。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 ![]() 卫觊又上奏说:“刑法是家国很注重,而人们私下评议时所轻 ![]() ![]() ![]() 后来,天子又下令改定刑律,命令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给事⻩门侍郞韩逊、议郞庾嶷、中郞⻩休、荀说等删减旧法令,广泛地采用汉朝律令,制定为魏律,创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计一百八十余篇。它们的序言大略是说: 从前的律令之所以难以了解,是因为六篇篇少的缘故。篇少文字就少,文字少事类就少,事类少有的罪行就会被漏掉。因此后人逐渐增加,更与本体相分离。现在制定新律令,应该包括全部事类,增加篇幅条目。 旧刑律沿袭秦朝《法经》,仅仅增加三篇,但是《具律》没有改变,仍在第六。犯罪条例既不在开始,也不在末尾,不是篇章应有之义。因此编集犯罪条例,写成《刑名》,放在刑律的开头。 《盗律》中有劫略、恐猖、和卖买人,科条中有持质,都不是偷盗的事,所以分开,写成《劫略律》。《贼律》中有欺馒、诈伪、逾封、矫制,《囚律》有诈伪生死,《令丙》有诈自复免,事类众多,所以分出《诈律》。《贼律》有贼伐树木、杀伤人畜和各种逃亡痕迹,《金布律》中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所以分出《毁亡律》。《囚律》有告劾、传覆,《厩律》中有告反逮受,每科中有登闻道辞,所以分出《告劾律》。《囚律》有系囚、鞫狱、断狱的方法,《兴律》有上狱的事,科条有考事报谳,应该另外成一篇,所以分为《系讯》、《断狱律》。《盗律》中有受所监受财枉法,《杂律》有假借不廉,《令乙》中有呵人受钱,科条中有使者查验贿赂情况,这些事情相近似,所以分为《请赇律》。《盗律》有 ![]() ![]() 更改汉朝旧律,凡是在魏朝时无法施行的,都废除,另外依据古义制定五刑。死刑有三种,髡刑有四种,完刑、作刑各有三种,赎刑十一种,罚金六种,杂抵罪七种,共三十七种,作为律令的开头。又改动《贼律》,衹以言语冒犯宗庙园陵,称为大逆无道, ![]() 这些都是魏世所修改的,大略就是这个样子。在正始年间,天下太平,于是征西将军夏侯玄、河南尹李胜、中领军曹羲、尚书丁谧又追议⾁刑,最终也没能有结果。其中文字非常多,不载录了。 到了景帝辅佐国政,当时的魏法,犯了大逆不道罪的,诛杀范围直到已经嫁出去的女儿。忸丘俭被诛死时,他儿子⺟丘甸的 ![]() ![]() ![]() ![]() ![]() ![]() 文帝做晋王时,为前代的律令条文和注释烦杂而发愁,虽然经过了陈群、刘邵删改,但是科条非常繁密,又叔孙、郭、马、杜各儒在作章句时,衹宗法郑玄,又过于偏颇,不能沿用。于是命令贾充改定法律,并命令和太傅郑冲、司徒荀颉、中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祜、中护军王业、廷尉杜友、守河南尹杜预、散骑侍郞裴楷、颍川太守周雄、齐相郭颀、骑都尉成公绥、尚书郞柳塾及吏部令史茔泾等十四人掌管这件事,就龃九章增加十一篇,沿用它的分类,订正它的体例和编列次序,改旧刑律为《刑名》、《法例》,辨正《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分《盗律》为《请赇》、《诈伪》、《⽔火》、《毁亡》,依据事类分为《卫宮》、《违制》,撰著《周官》为《诸侯律》,一共二十一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字。删除了苛刻繁碎的条文,保存了清正简约的,事件采纳法典上的,但以对时事有益为宗旨。其余不宜删除的,如军事、田农、酤酒,没有能够全都遵从人们的意见,权且设立法令,天下太平的时候将要删去,因此不列⼊刑律,全都作为法令。施行制度时,以此设立教化,违反法令犯了罪的,按刑律论处。其中常事的品式章程,各自归到官署,这有先例。删减枭斩族诛从坐这些条文,删除原有条律,谋反罪嫡⺟养⺟已出嫁的女儿都不再因⽗⺟被处决而受到牵连,减省勒令不许作官互相告发的条文,删除捕亡、亡没为官奴婢的制度。小过失和耽误老少女人应当罚款和杖罚的,都下令减半。加重奷 ![]() ![]() 后来,明法掾张裴又注释刑律,并上表皇帝,大要是说: 刑律从《刑名》开始,是用以确定罪制;到《诸侯》结束,是为了全面反映王政。王政从上面发布,诸侯在下面奉行,礼乐在中间调节,所以有三才的说法,它们相莉相成,好像是一个整体。 《刑名》用来规定罪法轻重,订正加罪减罪的等差,阐明各篇的多种义理,补充条文的不⾜,大略地举出上下纲领。凡有犯了盗贼、诈伪、请赇的,都从造裹找到罪行,凡是作役、⽔火、畜养、守备这些小事,都从中定出恰当的名称。控告审讯作它的心⾆,收捕拘押作它的手⾜,断狱为它定罪,名例统一它的体制。自始至终,往复无穷,变动无常,周转流行到四面八方,或上或下没有一定之规,脫离不开法律之中。 知法犯法叫做故,心裹认为正确叫做失,不忠心、欺瞒上司叫做馒,背弃信用、內蔵奷巧叫做诈,没有礼节叫做不敬,两个诉讼人互相催促叫做斗,友好的两方互相伤害叫做戏,没有变故就斩击叫做贼,无意中误犯叫做过失,违逆节 ![]() 刑律,应当慎重地对待修改,审察其中的道理。如果不是承用诏书,又没有故失的刑罚,应当听从赎罪。谋反的同伙,确实不知內情的,应当给予刑罚。这是故失的变例。地位低的人与地位⾼的人争斗,都是贼。在争斗中使用了兵刃⽔火的,不能算作戏,比戏严重。向别人的房屋或道路上 ![]() 五刑不能核实,就用五罚来补正,五罚不能治罪,就用五过来补正,本意不坏却做了坏事,用金钱赎罪。所以在律制中,生罪不超过十四等,死刑不超过三种,徒加不超过六种,囚加不超过五种,累计不超过十一年,笞刑加起来不超过一千二百种,刑等不超过一年,金等不超过四两。月赎不计零头的天数,⽇作不拘泥在哪一个月,数年头时不担心闰月。不因为加罪而判死刑,都判死刑的不再加罪。不能累加,因此有并罚;不能并罚,就累加刑罚。按累加谕处的,衹能算加起来的罪;与累加等同的,一并算到原来的数额。不在次序的,不算⼊总数。因为人而获罪的舆人同,因为违法而获罪的与法同。侵害活人损害死人,不能统一处罚;亲疏公私,不能总是一种教训。礼乐受到上面的尊崇,所以颁下刑法;刑法规范下面的行为,所以保全刑法。因此尊卑有序,仁义彰明,九族亲睦,王道平坦。 刑律中有事状相似而罪名相关的,如利用威势下手取财为強盗,不知道自己逃跑为缚守,办事中有恫吓威胁的话为恐吓,不拿罪名呵责为呵人,以罪名呵责为受赇,劫取索要他人的财物为持质。这六点,以威势得到财物但名称不同。即不索求自动给予为受求,先是监求而后索取为盗脏,输⼊呵责收受钱物为留难,敛取他人财物积蔵在官府为擅赋,加上殴打为戮辱。诸如此类,都是用威势得到财物而罪行相似的。 刑是掌管理的职官,理是寻求情的器械,情是心神的使者。心中有感应情就在裹面发动,表现到言语上,直通到四肢,宣发到事业。因此好人心中愧疚而脸红,內心害怕而脸上变⾊。论罪的人务必推究罪犯內心的实真想法,审察他的情感,知悉他的犯罪事实,近处取法自⾝,远处取法万物,然后才可以正确运用刑法。手心向上与乞讨相似,手心向下与抢夺相似,两手相捧与答谢相似,两手指划与诉说相似,手臂相拱像是要自首,捋起⾐袖露出手臂像是要格斗,矜持庄重与威严相近,神情怡悦与幸福相近,喜怒忧 ![]() 刑律的名例,不是正文却分明。比如到了八十岁,除了杀伤人,其他都不追究,如果诬告别人谋反要反坐。十岁时,不得告发别人;如果奴婢顶撞主人,主人可以告发杀死他。贼人烧焚他人的房屋积聚,偷盗赃物五匹以上的,弃市;如果烧焚官府积聚和偷盗,也应当一样。殴打人和教唆的人罪行相同,如果让人殴打⽗⺟,不能和殴打的人等同。比如得到遣物強取強讨之类,没有归还脏物法随例畀的条文。法律中各种不敬,不合乎礼仪范式,以及犯罪是为公还是为私,脏物是否已被个人占有,都是依照事实轻重采用法律,用事例去找出名称。 理这个东西是玄妙之中最玄妙的,不能用一种方法来施行;律这个东西是幽玄之理中最深奥的,不能用一种体制去执行。有时是计算过失来定罪,有时是变化法度以遵循常理,有时是依照事实以推究实真情况,有时是有所选择以顺从时宜,有时是加重处罚以防止犯罪,有时是从轻处理以顺从下情。公私废避的大义,削除轻重的变化,都是为了随时察看情况变化,使执法者隐蔽在还没裁决的时候,采集到像 ![]() 执行法律就好比 ![]() ![]() ![]() 形而上的叫做道,形而下的叫做器,化而裁之叫做格。刑杀是冬天电闪雷鸣之象,犯髡罪就像是秋天草木凋落的变化,赎回过失就好像是舂 ![]() 当时侍中卢埏、中书侍郞张华又上表;“抄写《新律》各条死罪条目,悬挂到邮亭驿传上,用来宣示亿万百姓。”皇帝下诏同意。 到了刘颂做廷尉,多次上表说应该恢复⾁刑,没有得到审察,又上表说: 臣下从前上表建议施行⾁刑,已经多年,终于搁置不予讨论。臣下私下认为商讨的人拘泥于孝文帝的小仁义,轻忽和违背了圣王的常刑,不审察的严重程度,再没有超过这样的了。如果死刑太重,所以有很多人死于非命;生刑太轻,所以罪罚无法噤止犯法。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不施用⾁刑造成的。现在那些服劳役的人,大抵都是本 ![]() ![]() ![]() ![]() 古时用刑是为了不用刑,现在正与此相反。各个逃跑的重犯,如果头发超过三寸长的,总是重新使用髡刑,这是用刑罚生出刑罚;增加劳役一年,追是用徒役生出徒役。逃跑的人越来越多,抓到的囚徒也大量积聚。决策者说囚徒不可不赦免,又接着赦免了他们,造就是刑罚不能制止犯罪,刑法治不了奷凶。下面的人知道法律不济事,聚集起来图谋不轨,每月每年都有新情况。因此近年以来,奷恶的人欺凌和庒迫别人,到处都充斥着。决策者不深思它的原因,而说⾁刑从名声上不好听,名声不好听哪裹比得上贼盗噤止不了? 圣王在制定⾁刑的时候,有深刻的道理,这些事是可以说明⽩的,不衹是惩治罪犯害怕剥⽪割⾁的痛苦而不敢犯罪,而是要除掉他作恶的工具,使那些奷人无法再为所 ![]() ![]() ![]() ![]() 现在应该减轻死刑的限度,以及三犯逃亡、奷 ![]() 臣下从前常常侍奉在皇上⾝边,多次听到圣明的诏令,认为⾁刑应当采用,此事便于治理国政。希望陛下相信见解独到的论断,使那些贤良的人能够遵奉圣明的谋虑,在今天施行。全都填塞壑沟,希望见到太平。《周礼》中有三赦三宥,施用在老年和幼年人⾝上,黎民百姓不受牵连。是因为这不是产生罪恶的地方,因此刑法反过来宽宥了他们。至于不属于这种人的,犯了罪一定要用刑罚,不能赦免,这是处理政事的道理。到了后世,因为时世多难,趁着赦免解除冤结,苟且施用,又不用来宽宥罪人。至今常常因为罪犯案件积聚太多,用赦免来分流,因此赦免越频繁案件越多,这种情况不停止,将会导致不能承受。推究它的原因,是不用⾁刑的缘故。现在施行⾁刑,不但不会增加案件,而且作恶的人没有了作恶能力,奷恶将会止息。除去遣两个方面,案件不会增加,因此不用取法于多次赦免,而在政教方面取胜。疏文奏上,又不见答覆。 到了惠帝的时候,政令出自大臣,每当有疑难案件的时候,大臣们都各自讲私情,刑法没有定规,诉讼越来越多。尚书裴顿上表陈说道: 天下的事情有多方面,不是某种员官可以管得了的;中才之人情志容易被扰 ![]() 元康四年,大风之后,宮庙屋瓦有数枚掉下来,太常荀寓被免职。当时因为严厉的诏书所谴责,所以没有人敢据理力争。但是朝廷內外的意思,都认为事故轻而责罚重,有违于常规。适逢五年二月有大风,主管人为从前的事感到惊惧。臣下刚刚拜任尚书三天,本曹尚书有病,权且让臣下兼理,巡行兰台。主管人于是察看栋梁之间,寻找不端正的瓦片,找到栋梁上歪斜的瓦片十五处。有的是开始砌时瓦就不正,大概是不值得提起,大风突然刮起,台官纷纷前往,太常去巡视,没来得及办周到,文书还没有到,就竞相囚噤。臣下因为权力仓猝 ![]() ![]() 当年汉朝时有个人偷了太庙中的⽟环,汉文帝想减其族,张释之衹处以死刑,说:“如果侵害了长陵的一杯土,还能再增加什么刑罚?”文帝听从了他的意见。大晋流传下制度,考虑得深,规划得远,山陵不封植,园邑不整饰,立墓而不建坟,与山上的泥土同在,因此山丘上存留有它的陈草,使和中原的草一起生长。即使陵墓庄重威严,衹有在毁坏之后才减族,这是古来的典制。如果登上去冒犯,失去了尽敬之道,衹对所犯的罪进行责罚就是了。 就在八年,奴仆受人教唆诬赖周龙烧草,廷尉于是上奏请求灭周龙一族,一家八⽇都要杀。适逢周龙的案子真相大⽩,这样才免于被灭族。用情理来推究,用古训来衡量,这个处罚是过重了。今年八月,陵墓上一枝周长七寸二分耝的荆木被砍掉,司徒太常都为遣件事在路上奔波劳碌,虽然知道事情很小,但是案件处理难以猜测, ![]() 刑书的文字有限,但违法的原因没有定规,所以有临时商讨处理办法的制度,确实不能事事都遵守常规处理。至于这些,都不适当,常常互相 ![]() ![]() 虽然裴颐上了这个奏表,各种偏颇的言论还是没有停息。当时刘颂任三公尚书,又上疏说:自从近代以来,刑法渐渐出于多个部门,法令很不一致。臣下现在全面执掌刑狱,十分担忧,现在谨陈述出来告知。臣私下希望陛下处理国政,常能做得完善,因此事事寻求委曲变通,那么就不可能完全符合旧例;做得完善,因此刑法不能面面俱到。为什么?刑法固然以完全合理为法则,但是上面寻求完善,那么下面就会生拉硬扯文意,用来迁就上面的许诺,因此刑法不能完善。刑书取证于文,取证于文一定会与情理的断决有乖违,而上面安于委曲变通,因而主持公道的人因有文例可引,造就会生出两种意见。因此法出多门,以致法令不一,那么官吏不知道遵循什么,老百姓不知道应该避免做什么。奷伪之徒趁着刑法不一致,用以实现他的想法, ![]() 古人有这样的话:“⼊主要求太周详,国政就会荒废;⼊主要求合理,国事就会治理好。”周详的结果不是别的,太完善就会伤害刑法,所以国政荒废。期望就是轻重得当,虽然不能尽情理,假如写⼊了条文,就要遵循它去执行,因此国事能治理好。善于运用刑法的人,忍心违背情理上不能満⾜听断的裁夺,轻重即使不能完全合乎人心,在一般人看来,好像不能施行,法律才能伸张正义。而且君臣不同,各有各的职分。法律想一定要奉行,所以让主管人遵守条文;理有不通的时候,所以让大臣疏通阻滞;事情各时情况不同,所以⼊主灵活裁断。主管人遵守条文,就像是张释之公平地处理那个犯侵皇帝车驾将要经过的道路的人一样;大臣疏通阻滞,就好像是公孙弘裁断郭解的狱讼一样;人主灵活地裁断,就好像汉⾼祖刑戮丁公的作为一样。天下万事万物,若非这一法则重在行动,因此不近似这一类,不能出于凭主观想象胡 ![]() 古人有这样的话:“善于治理国政的人,看人设立教化。”看人设立教化,说的是制定法令。又说“随着不同的时候采取适当的办法”这说的是当前应该做的事。这样,那么看人是因时而异,在于度量大,制定法律。法律制定以后,就要施行,施行时像四季更迭一样守信,执法时就像金石一样坚定不移,官吏们岂能在已形成的制度內,再称说随不同的时候采取适当的办法,广泛引用看人设立教化,用来扰 ![]() 上古通过议事做出裁夺,不设立刑法。从夏朝、商朝到周朝,把法律书写好悬挂在象魏上。三代的国君都圣明,但全都抛弃通过变通来获得适宜的精妙办法,而采用取证于文的准则,并不是圣明的程度有所不同,而是所面对的情况不一样。现在就时世的敦朴而言,比不上中古,但是主持评议的人想要适从人的感情之所安,寄托于通过议事做出裁夺。臣下心裹认为这话听起来很好,论起理来却不通。但是天下太大了,事务繁杂,时常有不能完全遵循条文而符合法令的。因此臣下认为应当制定规定来限制,使主管者遵守条文,即使付出生命也要去施行,不敢绕开现有的法律打主意,以使轻重不当,那么法律就能永远保全。事情没有确凿的证据和名例中没有论及的,大臣们进行商议,用以疏通阻滞,那么事情就不会有阻隔。至于超出常规的裁断,超出法令的赏罚,如汉⾼祖杀戮楚臣以利己,封赏没有功勋的盏乞臣,这衹有⼊主能够专断,不是奉命办事的大臣所能够拿主意的。这样以后,说情请求才会绝迹,似是而非的奏章才会被堵住,这大概是整治刑法的大法则。主办的小吏,处理事情反覆无常。为什么呢?不讲情义法律就徒然获胜,讲情义又⼲扰法律的执行。总是获胜貌似无私,但这才是得以自私的原因,又常常以不自私来保护自己。裁断得当就常常获胜,世人认为完全公允,即使一时枉法,也不会有人怀疑。因此人君不应赞扬证据可靠貌似公允的裁断,而应寻求遵守条文符合法令的奏章,这以后才算得上有法度,这又是整顿法治的一个方法。 抛开法律灵活断定,处理某件事,如果合情受好评,可以満⾜耳目之需,确实有一时的快意,总比取证于文不得人心要好。但是如果作为永久的法制,终年施行,常常是有一次正确,十次失误。因此小有收获的,一定有大的损失;近处有疏漏的,一定包蔵有远处的东西。因此识得事体的,善于权衡轻重,不因小害大,不因近妨远。忍心通过委曲变通来获得大抵适宜,用以保全简明质朴的大法则。不拘牵于舆论肯定什么,一定要遵守取证于文以端正条例。每当处理这些事情,都用这样的思想去决断,这又是法制的大略。 而且律法决断罪行,都应当用法律指令正文,如果没有正文,就依靠名例来决断,正文名例没有涉及的,都不论处。法吏以上,所坚持的观点不相同,可以作为异议。法律中的正文,执法的员官,衹应当奉用法令。至于在法律之內,见解不同,才算得上是异议。现在限制法曹郞令史,有不同意见互相辩驳,衹能商讨法律內的內容,用来指正决断的欠妥之处,不得援引法律外的解释,商量临时的权宜办法,以表明法官的职责范围的相应名分。 皇帝把这奏章下 ![]() ![]() 到了迁都江左,元帝任丞相时,朝廷草创,员官在断案时不遵循法律,人人都提出不同的意见,上上下下没个样子。主簿熊远上奏说:“礼是用来崇尚善的,法律是用来阻止为非作歹的,因此礼有固定的典章,法有恒常的防范,人们知道恶行,就没有琊恶之心。因此周朝建立悬法在象魏的制度,汉朝创立划一的法律,所以能弘扬大道,以至于刑法搁置无用。律令的创制,由来已经很远了。经过了贤人智者,经历了平易和险远,随时斟酌,最为周备。自从战 ![]() 当时皇帝采用权宜之计行事,还没有能够听从。但是河东卫展为晋王大理,考证出过去的事有不合情的,又上疏说:“现在施行诏书,有用拷打儿子来指证⽗亲的死刑的,有的鞭打⽗⺟审问儿子在什么地方。近来主管人所说的《庚寅诏书》,全家逃亡家长被杀。如果家长是逃亡主犯,即使杀了他也可以。假如子孙犯了罪,将要拷打祖⽗逃亡,逃亡是子孙,但是⽗亲祖⽗承担了酷刑。损伤了道理和教化,这样的情况很多。互相保护的道义被违背,那么君臣的大义就要毁坏;君臣大义毁坏,那么犯上作 ![]() ![]() 到了皇帝登上皇位后,卫展任廷尉,又上疏说:“古代的⾁刑,事经前代的圣人,汉文帝废除了,增加大辟。现在人口稀少,一百户剩不了一户,但是刑法非常重,不合勾践养育百姓的思想。我认为应该恢复古代的⾁刑,用以光大太平盛世的教化。”皇帝诏令朝廷內外都讨论。于是骠骑将军王导、太常贺循、侍中纪瞻、中书郞庾亮、大将军谘议参军梅陶、散骑郞张嶷等商议,认为:“⾁刑的制度,由来已经很远了。自从上古开始,到了三代,圣哲明王都没有更改。岂能是汉文帝这样的寻常君主能改变的吗!当时萧何、曹参已经去世,周 ![]() ![]() ![]() ![]() ![]() 尚书令刁协、尚书薛兼等商议,认为:“圣上哀怜处于破败荒凉之处的百姓,痛心犯了死罪的人们,想用刖刑来代替死刑,使犯了死罪的人能够留下 ![]() ![]() 尚书周颛、郞曹彦、中书郞桓彝等商议,认为:“恢复⾁刑来代替死刑,实在是圣王最⾼尚的道德,哀怜百姓的宽弘和善。但是臣下私下裹认为刑罚的轻重应该随着时间的不同而不同。当时的人少犯罪而容易震慑,刑罚就应该从轻宽大;当时人犯罪多而且难以震慑,就应该用死刑来济助。⾁刑是太平时世所应该设立的,不是救治弊端所适宜的。现在圣化刚刚开始,人们还有很多奷恶, ![]() ![]() 商议的结果上奏皇帝,元帝还打算听从卫展奏上的意见,大将军王敦认为:“老百姓习惯现在的风俗很久了,突然间恢复⾁刑,一定会使远远近近的人吃惊。而且逆寇还没有消灭,不应该有惨酷的叫声,让天下人都听到。”于是才作罢。 咸康的时候,庾冰喜 ![]() ![]() 到了安帝元兴末年,桓玄辅佐国政,又商议打算恢复⾁刑斩断左右脚趾的刑法,用来减轻死刑,皇帝命令百官讨论。蔡廓奏上意见说:“建国立法,弘扬教化,一定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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